依法落实工会监督权 推动劳动法律落地生根
来源: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018-11-02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7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标志着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迈入了全新的法制化阶段。近日,省总工会又印发了《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带着广大职工群众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省总工会副主席韩立群。
看点1: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记者:据我所知,作为本《条例》的提请单位,省总工会为推动这部《条例》的出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也是省总工会直接参与起草的我省第11部有关工会工作及职工权益保障的地方法规。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
韩立群:立法促监督,监督促和谐。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升到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同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省总工会把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作为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牢抓在手。据统计,目前全省县级以上总工会普遍成立了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各级工会共有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3万多个,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网络基本建立。2017年,全省各级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900多件,及时纠正800多件,提请劳动监察部门处理40多件。总体来看,当前我省劳动关系整体稳定,大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一些地方职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责,对加强源头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为今后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使全省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劳动争议,激发和保护职工创业创新的热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看点2:“四步锻造”炼出“维权利器”
记者:《条例》作为省总工会参与的又一部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切实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从调研、建议、起草到提请审议等工作,都凝结了省总工会的心血、汗水和智慧。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过程。
韩立群:维权利器,百炼乃成。我们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看成是工会参与社会监督的具体形式,推动劳动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力量,更把《条例》看成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护身符”,抓在手上、扭住不放。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王晓东对这部《条例》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亲自挂帅,先后召开4次专题调度会,指导立法技巧、构思条例框架,特别是监督组织职能的分层设置、监督员的配备与作用发挥,逐条逐字推敲草案文本,并多次协调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抽调精干力量,从立法调研、听证、修改等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条例》的出台,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自行调研阶段。2015年,我们在工会系统开展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大调研,形成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提请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五不够”问题,即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够、政府部门和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力量不够、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够、工会与政府部门联动机制建设不够、对违法企业的震慑力度不够。并对此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构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体系、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的意见建议,得到了联席会议的重视和支持。
二是制定政策阶段。2016年,省总工会与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的意见》,建立了工会组织与劳动监察部门运行“两书制度”的联动机制,规范了“两书制度”的工作流程,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奠定了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年底,省总工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建议。
三是立法调研阶段。2017年,《条例》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我们配合省人大内司委到江苏、福建及邯郸、石家庄等地开展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11月底,省总工会组织部分市县、企业工会干部召开可行性论证座谈会,邀请全总领导、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和省总法律顾问召开合法性立法论证座谈会,着力提高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
四是立法审议阶段。2018年,《条例》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4月,省人大内司工委召开立法论证座谈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等多方面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5月30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提出81条修改建议。会后,省人大法治委和法工委与省总一起,根据初审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一是将修改稿书面征求了有关厅局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二是在河北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三是赴秦皇岛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企业意见,并到企业实地了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情况;四是就有关争议条款召开了立法调解会。7月27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全票审议通过。
看点3:做强工会维权“关键一着”
记者:听了您的解读,我认识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有效措施,那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韩立群:当前,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精神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当然,还有省总工会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制定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企业集体协商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构建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可靠的法律监督机制作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其以超前的思维和有效的预防手段,使劳动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以柔和的方式、缓和的手段,使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推动劳动争议依法依规解决。因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国家劳动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是推动劳动法律实施的有效措施,是工会组织实现维护职能的“关键一着”。
看点4:层层推进全覆盖,联合作战落实锤
记者:作为我省工会系统又一件“维权利器”,本次出台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突破?
韩立群:首先,分层次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明晰职责、落实监督实效。《条例》规定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组织的力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为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监督实效,对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分别规定,第一层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二层级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发挥基层优势、压实责任,主要是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发挥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探头”作用,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覆盖。《条例》规定,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对于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探头、是前哨、是侦查员,只负责发现问题、报告信息,不负责处理问题,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既弥补了个人监督力量的不足,又充分调动了群众的力量。
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保障工会监督顺利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不是行政执法,其工作的开展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条例》专门对政府有关部门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保障作了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
看点5:完善“一函两书”,规范监督程序
记者:随着《条例》实施日期的临近,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步骤、程序也引起了广泛关注,请问具体程序有哪些?
韩立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不同于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群众性监督侧重于通过柔性的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在违法行为产生之初主动改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企业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营商环境。具体程序包括:发问询函、进行调查、向用人单位发监督意见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书等。这些程序不是一杆子插到底,全部走完,而是上一程序没有解决问题再走下一程序。所谓的“一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不具有强制性,其功能是书面向用人单位了解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对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措施,改正仍然是用人单位的主动改正,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矛盾化解在早期阶段,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从而实现了从群众监督到行政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既发挥了工会独立化解劳动纠纷的功能,又对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执法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看点6:“三项监管”促落实
记者:为促进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了哪些监管机制?
韩立群:《条例》规定了三项监管机制。一是职代会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将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情况、有关问题的改正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是诚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三是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