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职工创业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工字〔2019〕29号
河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职工创业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
《河北省工会职工创业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总工会13届8次主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河北省总工会
2019年5月22日
河北省工会职工创业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创业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创业就业培训力度,帮助就业困难职工实现创业就业,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总工会对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就业培训资金,是指省总工会补助市、县总工会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创业就业培训的资金,包括女职工创业就业技能培训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创业就业培训资金可用于对以下人员开展培训:
(一)全国级建档的困难职工(含配偶、子女);
(二)省级建档帮扶的职工(含配偶、子女);
(三)因去产能、调结构、治污染等造成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待岗职工;
(四)农民工会员;
(五)单亲、计生特困家庭职工(含子女)。
第四条 创业就业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对举办培训班所产生的场地租赁、食宿、师资、教材教具、职业资格鉴定、资料印刷等费用的补助。
第五条 省总工会的创业就业培训资金补助,按培训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人数核算,相应资格证书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7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总工会补助资金不足的,由开办培训班的市、县总工会负担。
与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项目,且已享受政府培训资金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工会资金补助。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列计划。每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广泛征集培训对象需求,制定下年度培训计划,突出培训针对性、实用性,更多组织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班。
第七条 组织申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本级和县总工会培训计划的审核把关和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总工会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详见附件1);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课时)、预算需求等内容。
省总工会在各地申报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编列年度创业就业培训预算,并于次年3月底前下达全省培训计划。
第八条 实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通过集中办班形式进行,培训班须由市、县总工会主办,可以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办学许可(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班要采取实名制,严格考勤、考核。市、县总工会原则上要按省总工会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向省总工会报备并说明情况。
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培训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的相应资格考试,并建立后期跟踪服务机制,帮助培训对象创业就业;要对培训对象创业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此改进培训方式和内容,提高办班质量。
第九条 建档留存。按照“一班次一档案”原则,建立创业就业培训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考勤记录、影像资料、费用明细、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及创业就业信息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留存的材料。
档案资料留存组织培训的总工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保管期限5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条 省总工会创业就业培训资金,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市、县总工会先行垫付培训相关费用,每年6月底、11月底前,由市、县总工会对办班情况和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市总工会统一向省总工会上报补助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2),雄安新区所辖县总工会的补助资金由党群工作部审核把关,并向省总工会申报。
第十一条 各市总工会补助资金申请经省总工会主席会议审议,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后下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各地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班次进行指导,适时总结宣传效果好的培训做法经验。
各市总工会负责创业就业培训工作日常监督,要通过现场检查、电话回访等有效方式,对本级及各县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总工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创业就业培训资金的绩效管理。市总工会每年11月底前向省总工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总工会将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创业就业培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创业就业培训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运作,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不得重复申报。
接受工会审计、纪委监委监督、巡视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北省工会职工创业就业培训计划申报表
2.河北省工会职工创业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