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运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会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 工作。

习近平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委员会

一、工会经费依法收缴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文章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3.《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设立或者投产、开业后,具备条件应建工会而未建工会的,应当自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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