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维护知识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文章来源:省总工会女职工部
1.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2.什么是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受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3.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包括:(1)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2)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等;(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4)女性与男性有同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微手册(修订版)》
4.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6.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9.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0.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11.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应做好哪些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2.用人单位需要给女职工安排妇科体检吗?
需要。《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1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多少人以上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人以上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14.什么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及其相关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专项书面协议。
15.为什么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它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女职工由于生理特点和承担人类再生产的特殊使命,她们的特殊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视国家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于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工会女职工维权机制创新和完善,增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6.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17.已建工会女职工多少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已建工会并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18.工会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以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或专章的形式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做出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19.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