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层工会的留成经费返还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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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部工资总额的2%收缴的全部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为60%,上缴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40%。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按照全总和省总工会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进行核算,及时上缴、下拨或返还基层工会。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筹备金的,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按照规定的工会经费比例进行分成,及时上缴和返还基层工会。